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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細則

救濟行業條款和條件。

派對
以下定義的合同文件中所述的商品和產品(以下簡稱“商品”)的銷售是所有權公司RELIEF INDUSTRIES和在IDAM第2階段GIDC 410號辦公室(位於Jamnagar,361004)建立的辦公室,印度古吉拉特邦(“賣方”),以及下達訂單或接受賣方訂單確認書(“ OA”)中指定的賣方報價單(“買方”)的一方。

交貨處罰和政策

1.交貨和交貨時間

  • 交貨時間僅在可能長達一(1)個月的變化範圍內是近似的,即使已與客戶約定了交貨日期,除非已書面約定了固定的交貨日期。確認的交貨日期取決於將貨物正確,完整和準時交貨到我們公司的場所。如果交貨的商品在截止日期到期之前離開我們的工廠,或者如果我們已通知客戶準備發貨,則認為提前期是按計劃的。只要客戶沒有相應地履行其義務,例如提供技術詳細信息和文件,提供貸款批准,部分付款或付款擔保,則提前期就不會生效。

  • 我們有權進行部分交付,前提是客戶認為這些交付是合理的,並且此後不會不利於使用。
    1.3。在買方認為合理的範圍內,賣方(救濟工業公司)保留分期交付貨物的權利,並且不會中斷生產過程。每一批都應開具發票並付款,就好像構成了單獨的合同一樣。如果指定了日期,則在指定的交付日期後三十(30)天進行的裝運將構成良好的交付,除非明確書面確定了確切的交付日期。

  • 交貨的任何延遲或分期付款中的任何缺陷,均無權使買方取消其他任何分期付款,也無權延遲先前交貨的付款。賣方在從賣方的工廠發貨時記錄的每批貨物的數量是買方在交付時收到的數量的確鑿證據,除非買方可以提供相反的確鑿證據。

  • 除非買方在貨物正常交易期間的七(7)個工作日內向賣方書面通知賣方不交貨,否則賣方不對貨物的任何不交貨承擔責任(即使是由於賣方的過失造成的)。已收到事件。賣方對未交付貨物的任何責任應限於在合理時間內更換貨物或調整有關該貨物的發票以反映實際交付的數量。1.6。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罷工和/或停工在內的工業措施以及我們不負責的其他情況,這些情況超出了我們的控制範圍,並且無法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訂單,這使我們無法履行我們的交貨義務。它們發生的持續時間。

  • 原則上禁止退回已售出的無缺陷商品。
    1.8。破產申請,印度政府法律聲明,緊急付款困難或客戶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的跡象使我們有權立即取消交貨並拒絕履行當前合同,只要客戶未在以下方面給予考慮:根據我們的要求退貨或提供適當的擔保,而客戶則無法撤消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

  • 如果雙方同意客戶應收貨,則客戶應在供應商通知客戶貨物準備就緒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訂單中的規定從供應商的場所收貨。否則,在供應商通知客戶商品準備就緒後的任何時間,供應商應將其交付至訂單中規定的地點或雙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地點(交付地點)。如果客戶在訂單中規定的到達供應商所在地的收貨時或在供應商到達貨物到達交貨地點的收貨時交貨,則應完成交貨。

  • 如果賣方(救濟工業)未能交付貨物,則其責任應限於客戶在最便宜的市場上獲得具有相似描述和質量的替代貨物所產生的成本和費用,減去貨物的價格。如果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客戶未能向供應商提供足夠的交付說明或與供應產品有關的任何其他說明而導致的任何失敗,則供應商不承擔任何責任。商品。

  • 除非貨物有缺陷,否則供應商不得接受客戶將貨物退還給賣方,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供應商根據質量政策條款要求退還貨物時,客戶才可以退還貨物。供應商不得接受客戶將任何包裝材料退還給供應商,並且對於客戶嘗試退還任何包裝材料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概不負責。供應商可以接受客戶自己的包裝貨物的包裝,但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因使用客戶自己的包裝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2.責任的分配和轉移

  • 交貨責任在離開我們的工廠場所後轉移給了客戶。

  • 當貨物準備好發運時,責任就轉移給了客戶,但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延誤了發運,對此我們不負責。

  • 貨物中的風險應在交付時或在收貨時(在收貨人的情況下)在供應商所在地裝載到客戶的車輛上時轉移給客戶。

3.包裝

  • 一次性包裝不得收回。

4.證券

  • 我們保留對我們所有已交付貨物的所有權的權利,直到在我們的業務關係範圍內客戶應收的所有應收款項(包括部分欠本金和雜項應收款項)已付清之前;在這方面,所有交付均被視為一項全面的交付交易。對於當前發票,保留所有權是應收賬款的擔保。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未來應收款。

  • 客戶有權在適當的業務過程中出售購買的物品。他也有權處理或合併它;因此,他隨即將與購買項目有關的後續處置,處理,合併或其他司法原因(特別是來自保險合同或未經授權的交易)產生的所有應收款分配給發票總額(包括增值稅)。後續處置是指客戶為製造或供應合同而進行的使用。

  • 所有權要求還擴展到我們產品的加工,混合或組合所產生的全部價值的產品,其結果是我們被視為這些產品的製造商。
    如果與第三方的商品進行加工,混合或組合產生了第三方的所有權,則我們將根據這些商品的客觀價值獲得共同所有權。如果我們的所有權由於商品的組合或混合而到期,則客戶應隨即根據我們提供的商品的發票金額將其對新庫存或新物品的所有權和/或歸還權轉讓給我們,並應予以保護。對我們來說是免費的。

  • 儘管已轉讓其權利,但只要我們尚未撤回此權利,客戶就有權收回隨後處置產生的應收款。如果客戶適當履行了對我們的付款義務,我們將不會自行催收應收款。根據我們的第一個書面要求,客戶有義務向我們提供已轉讓應收款債務人的詳細信息,並將轉讓的情況告知債務人。

  • 根據第4.2條,如果客戶因拖欠我們的款項而嚴重拖欠付款,如果客戶拖欠了我們的款項,我們有權撤銷客戶的進一步處置權,並立即收迴轉讓給我們的應收賬款的權利財務狀況,或者他未能履行對我們的承諾。如果客戶申請破產,如果發生任何拖欠付款的情況,或者根據印度政府法律以宣誓宣告的形式,或者由於客戶公司所有權變更而導致的破產如果付款困難,則進一步處置和轉讓給我們的應收款的權利將自動失效。

  • 客戶應在值得尊敬的商人的照顧下免費保護構成(共同)財產一部分的物品,並確保這些物品免受火災,盜竊和其他風險。

  • 禁止客戶抵押或典當任何需要保留所有權的商品。如果第三方扣押或損害了我們的專有權,客戶應立即將其告知我們,並書面確認對我們和第三方的專有權。儘管隨後發生法律糾紛取得了成功,但我們承擔的所有剩餘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 破產申請,根據印度政府法律宣誓就職的聲明或客戶財務狀況的嚴重惡化跡象,這對我們的付款索賠構成了嚴重威脅,使我們有權取消合同,有權取回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特此同意這種恢復。如果發生這種恢復,則雙方同意,我們將在恢復時以正常的市場價值退款或以其他方式結算費用。如果我們明確聲明,收回貨物僅相當於退出合同。回收產生的費用(例如運輸費用)應由客戶承擔。如果沒有正式的提款通知,則客戶只有在已支付全額購買價和所有其他費用後,才可以要求交付回收的貨物。

  • 如果我們的證券價值比應收證券的面值高出20%,則不會收取欠我們的證券。只要超額清算率不超過20%,客戶就可以要求從保留的財產中明確移走所供應的商品。

5.延遲

  • 如果由於買方或其控制範圍內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對貨物變更的要求)導致裝運或交貨被延遲,則(i)貨物損失的風險應轉移給買方; (ii)貨物應視為已交付; (iii)賣方可以選擇存儲貨物,直到買方將其提貨為止,然后買方應對所有相關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存儲和保險)承擔責任。

  • 賣方不對本合同的履行,貨物的交付或運輸的任何延誤承擔責任,也不對買方由於此類延誤而造成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火災,洪水,事故,暴動,上帝的行為,戰爭,恐怖或暴動,政府乾預或禁運(無論是按優先順序,配給量還是其他方式),罷工,勞力困境,勞動力短缺,燃料,動力,物力短缺等引起的舉止或供應,運輸延誤或賣方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無論與上述原因是否相似)。如果發生上述任何意外情況,賣方有權選擇全部或部分取消本合同,而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在客戶之間分配生產和交貨。

產品責任與政策

1.責任

  • 如果發現我們,我們的員工或員工有故意輕罪或重大過失,我們應對所有類型的損害賠償索賠負責,尤其是與合同訂立,違反義務和未經授權的行為有關的過失。

  • 如果因死亡,人身傷害,健康受損,違反擔保或違反基本合同義務而造成損害,我們也將承擔輕微疏忽的責任。在違反基本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根據貨物類型,我們的責任應限於可預見的,合同標準的和直接平均的損害賠償。此規定也適用於我們的員工和員工實施的違反合同的行為。

  • 在違反保護權的情況下,只要在合同有效使用我們的商品期間侵犯了這些保護權,我們將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但前提是這些權利在印度和有效的前提下是有效的它們在我們交付時已發布。如果我們根據客戶提供的圖紙和模型或類似描述或詳細信息製造了所提供的物品,並且不知道或預期不知道由於產品而導致的保護權利受到侵犯,則此規定不適用由我們開發。

  • 根據產品責任法的規定,我們的責任不受上述規定的影響。

  • 因交付的產品中的缺陷引起的索賠的時效條例自接受產品之日起一年後生效,但在風險轉移後不超過14個月,除非因客戶不負責任的原因而延遲接受。這不適用於已相應用於建築物並導致建築物的缺陷的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時效法規在5年期限後生效。

  • 糾正和賠償要求時效規定生效後,不得受理減少和撤回的要求。

  • 與製造商的追索權有關的索賠不受本款的影響。

  • 此外,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2.有限保證

  • 本文提供的唯一且排他的保證是,所售商品符合買方的規格(如果提供),並且保證沒有賣方可接受的質量標準所確定的材料或工藝缺陷。本明示擔保代替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擔保。根據此保證,買方的補救措施是在其帳戶中記入發票金額,或由賣方全權選擇更換或修理包含製造缺陷而與賣方標准或買方規格有差異的任何貨物,前提是已報告了特定缺陷在初次裝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寄給賣方。
    買方應視為放棄根據本保修提出的所有此類索賠,並且本保修無效:
    (i)除非在上述六十(6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否則;
    (ii)如果未按照賣方提供的口頭或書面指示對貨物進行操作,維護,存儲,安裝,集成或調試,或者未經賣方明確授權而對其進行修理或維護; (iii)貨物是否因水,火,誤用,事故或疏忽而受傷或損壞;
    (iv)貨物是否被修改或更改;
    (v)買方提供的與此類商品有關的任何所需文件和信息(包括技術細節,圖紙,計劃或規格)不正確。瑕疵品只有在經過賣方檢查後才能退還給賣方,然後才能收到賣方的授權和從賣方收到的關於退貨的明確說明。未經賣方​​事先書面指示退回的任何商品均不會收到以進行更換,維修或退款。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退回無缺陷的商品。

  • 上述保證明確代替任何其他所有保證,並且賣方不承擔與貨物有關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明示保證以及所有隱含保證,包括任何
    (i)適銷性保證;或者
    (ii)適用於特定目的的保證,無論是法律,交易過程,履約過程,交易使用方式或其他方式明示或暗示的。

3.責任範圍

  • 3.1。賣方的責任僅限於根據合同文件提供的商品的原始售價。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應對買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直接或間接地因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或與存儲,使用(或不使用)有關的偶然,必然或特殊的損害,損失或費用。 ,或無法出於任何目的使用商品,或由於任何商品而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或價值損失或損失。

  • 3.2。本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限製或排除供應商對因其疏忽,或其僱員,代理商或分包商的疏忽(如適用),欺詐或欺詐性的虛假陳述,違反本協議第12條所隱含條款而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 1979年《商品銷售法》,《 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下的有缺陷產品,或其他任何有關供應商將其排除在外或限制責任為非法的事項。
    3.3。除第3.2條另有規定外:
    (a)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對客戶造成任何利潤損失,生產能力損失,業務損失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責任,無論是合同,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情況。根據合同或與合同有關而產生的間接或間接損失;和
    (b)對於因合同或與合同有關而引起的所有其他損失,無論是由於合同,侵權(包括過失),違反法定義務或其他原因,供應商對客戶的全部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100%商品價格的一部分。

4.知識產權

  • 對於出售給買方的所有商品,買方承擔所有專利,版權和商標責任。在不限制前述含義的情況下,買方應賠償和免除賣方因與之相關的任何使用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字母,專利或商標權或其他形式的侵犯,損失,費用,索償,費用或責任,以及對賣方的無害賠償。印刷品,設計,形狀,規格或本合同涵蓋的任何項目的銷售或使用,或者賣方遵守買方的指示。買方應就上述條款所涵蓋的任何索賠立即向賣方支付或確保對賣方可能做出的任何判決或追償,並應在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或評估過程中,向賣方支付因評估,辯護和解決此類索賠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支出在此之前的任何談判中。買方應將其以買方或從買方購買的任何人使用或轉售為由對買方提出的任何索賠,要求或訴訟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據此,所訂購的貨物侵犯了任何專利,商標,版權,商品名稱,許可或其他方的其他專有權。賣方有權選擇控制和捍衛此類索賠,要求或訴訟,由買方承擔費用,有權批准律師並由買方負擔聘請自己的律師參加此類談判或訴訟。

5.機密性

  • 如果由於買方或其控制範圍內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對貨物變更的要求)導致裝運或交貨被延遲,則(i)貨物損失的風險應轉移給買方; (ii)貨物應視為已交付; (iii)賣方可以選擇存儲貨物,直到買方將其提貨為止,然后買方應對所有相關費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存儲和保險)承擔責任。

  • 賣方提出的任何設計,草圖,工程圖,證明等均以保密方式提交,買方不會將其透露給任何第三方。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否則此類物品以及所有保護它們的版權或專利均歸賣方所有。

受管轄權

1.執行地點,司法管轄區,其他協議

  • 客戶僅有權根據我們的事先協議提出合同引起的索賠。

  • 由業務關係引起的所有索賠的履行地點,更具體地說,由我們的交貨引起的,是執行交貨的地點。

  • 由業務關係引起的所有索賠的管轄權地點,更具體地說是與我們的交貨有關的管轄權地點是救濟工業集團成員目前負責交付物品的總部。該管轄地也適用於有關合同訂立和效力的爭議。但是,我們也有權在其總公司的主管法院對客戶提起訴訟。

  • 只要涉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效力,印度憲法法律制度的法律就專門適用,而不能訴諸其國際私法。不允許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第三方權利

  • 不是合同當事方的人沒有根據合同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權利。

3.適用法律和管轄權。

  • 合同及其引起的或與其主題或構成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包括非合同爭議或索賠),均應受印度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當事各方不可撤消服從印度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但當事各方為供應商的唯一利益不可撤消地同意,供應商可以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索賠。

  • 因賣方報價或接受采購訂單而產生的任何合同,以及當事方的所有義務,均應根據印度法律制度的法律(且不考慮其法律衝突)解釋為所有爭議,並受其管轄。規則),包括印度法律所採用的統一商法典的規定。各方明確拒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任何此類合同。賣方和買方服從位於印度的州和國家法院的專屬管轄權。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提起任何與此有關的訴訟。合同引起的任何索賠均應作為任何一方提起法律或衡平程序的先決條件而進行調解。

4.調解

  • 各方應努力通過調解解決其索賠,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應符合當前有效的印度仲裁協會的商業調解規則。調解請求應以書面形式向合同另一方和印度仲裁協會提出。該請求可以在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提出,但在這種情況下,調解應在法律或公平程序之前進行,該程序應自提起之日起在調解中擱置60天,除非被擱置。經雙方同意或法院命令更長的期限。當事人應平均分擔調解員的費用和任何申請費。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調解應在賣方所在的州和國家/地區進行。調解達成的協議應在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中作為和解協議執行。

5.訴訟時效

  • 除因未付款而提起的訴訟外,不得在與訴訟產生任何形式的訴訟後一(1)年內開始採取任何形式的訴訟,無論與買方訂立的任何合同。買方應賠償賣方因執行報價或接受買方的採購訂單而產生的任何合同下因執行或捍衛其權利而產生的任何律師費和其他法律費用。

6.出口合規

  • 針對買方報價的任何針對賣方的採購訂單都必須包含以下陳述:“已接受的符合印度出口法律和法規的陳述和協議。”不包含此類短語可能會導致拒絕購買訂單。

價格和付款

  • 我們的價格以INR / EURO / USD / GBP給出。國內客戶的出廠價,外國客戶的出廠價,FOB,CIF,DDU –不包括(a)所有銷售,增值,使用,消費稅和類似稅項,包括但不限於製造,銷售和收據稅,以及(b)所有運輸,包裝,保險費用以及與運輸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進出口關稅。所有這些稅金和費用都將添加到賣方的發票中,並由買方支付。價格基於當前成本,因此最多可能會發生5%的變化,以說明外匯波動,材料成本的變化以及賣方無法控制的其他直接成本,但需提前二十(20)天通知買方在交貨日期之前。

  • 如果在合同訂立和預期交付之間至少有四(4)週的時間,我們無法控制的原材料,人工,材料和能源成本的不可預見的變化使我們有權相應地調整價格,最高可達5%。日期。如果是部分交貨,則每次交貨都可以單獨開票。如果合同訂立時未確定價格,我們將採用交貨之日起生效的價格。

  • 如果沒有其他書面約定的付款方式,我們的發票應立即付款,且不扣除任何費用。

  • 我們沒有義務接受匯票,支票和其他本票;他們總是為了成就而被接受。

  • 收款日期是將款項提供給我們或已計入我們的銀行帳戶的日期。如果客戶延遲付款,我們有權在違約期限內以比基本利率高8%的年利率收取利息。這並不限制我們要求進一步損害賠償的權利。

  • 如果客戶無法付款,則客戶從該合同和其他合同中應收的所有應收款將立即到期。此外,可以將構成此合同或其他合同一部分的交付與先前的保證金或分步付款方法分離。

  • 我們不允許預付款和/或中期付款產生利息。

  • 如果客戶的反訴無異議或我們認為其合法有效,則客戶無權抵消或扣留付款。付款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除非賣方報價單上另有說明。除非並且直到相應的款項最終記入賣方的款項,否則賣方才應視為已收到付款。所有付款應以相應發票的幣種進行,沒有任何抵銷或扣除的權利,所有銀行費用均應由買方承擔。對於出口貨物,賣方保留在製造任何貨物之前根據賣方可接受的金融機構簽發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或賣方報價或接受單上指定的匯票單要求付款的權利。賣方也可以選擇購買信用風險保險,在這種情況下,保險費將加到價格中。賣方報價單前面指定的任何付款條款將取代本節中任何不一致的部分。賣方保留在__________之後未付發票上按百分之一和二分之一(1.5%)的比率收取每月服務費的權利。買方未能及時和全額支付發票,應立即將賣方的所有其他未付發票付給買方,並應由賣方酌情決定,是賣方取消任何進一步履約的依據。賣方產生的任何託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此類收款費用應包括賣方為追求,尋找,接收,收取,保管,存儲,廣告和銷售商品而應支付的合理費用和支出(包括律師費和法院費用),以及因出售貨物而產生的任何缺陷。在針對第三方對商品索賠的抗辯中,賣方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和法院費用)也將成為買方對賣方債務的一部分。除上述規定以及合同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外,如果買方未按時付款,則賣方可以收回貨物並將其存放在倉庫中,費用由買方承擔,或者在這種情況下,由其全權酌情決定將貨物作為賣方處置。買方特此授權賣方或其代理商出於此目的進入買方的住所並進行與之有關的行為和事情(例如,投入人力,索具和起重設備等)。

拒絕政策

  • 我們僅根據以下規定對在我們提供的商品上發現的缺陷負責:
    i)客戶應按照HGB§377的規定,充分履行其檢查和索償義務。
    ii)只有在書面形式且在收到貨物後的90天內提交投訴,我們才能接受投訴。對銷售代表,承運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投訴不應視為已按時提交。

  • 如果托運貨物有缺陷,除非客戶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否則我們保留在生產開始(加工或安裝)之前解決/消除缺陷或重新交付貨物的機會。如果我們無法做到這一點,或者我們未能立即履行此承諾,則客戶可能會退貨,風險由我們承擔。在緊急情況下,在我們徵得我們同意的情況下,他可以自行承擔費用或通過第三方消除缺陷。

  • 如果僅在開始生​​產後才發現缺陷(儘管遵守了第1.1 i條中規定的義務),客戶可以要求糾正(以返工或替換的形式,具體取決於我們的選擇)。

  • 如果需要更換,客戶有義務根據我們的要求退回有缺陷的物品。

  • 僅在無法在合理期限內糾正缺陷,糾正缺陷可能導致不成比例的費用,糾正缺陷被認為不合理或因其他原因,則視為已失敗。只有在缺陷不明顯的情況下,客戶才有權退出合同。

  • 如有投訴,客戶應立即給予我們機會檢查有問題的貨物;特別是,應我們的要求並由我們承擔費用,將所涉及的商品提供給我們。如有無根據的投訴,我們保留要求客戶承擔任何運輸和檢查費用的權利。

  • 如果故障是由於不遵守操作,維護和安裝說明,不當或不當使用或存儲,不當或過失的處理或組裝,自然磨損或乾預導致的,則不接受缺陷索賠。客戶或第三方的一部分。

  • 如果合同中已商定,則客戶只能要求賠償因拆卸和組裝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相關的運輸費用所造成的缺陷的損失賠償和補償。如果缺陷是故意或由於重大過失造成的,和/或導致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則此規定不適用。

  • 對於未按照協議提供的新產品,客戶無權獲得上述索賠。

質量報告和政策

  • 1.1。在整個合同期間,供應商承諾實施DIN EN ISO 9000 ff。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我們的產品質量完美無缺,可以定期進行內部審核,並在發現偏差時採取必要的措施。我們有權隨時檢查供應商的質量保證計劃,恕不另行通知。根據我們的要求,供應商應授予我們訪問認證和審核報告以及測試程序的權限,包括與供應有關的所有檢查記錄和文件。
    1.2。供應商與我們之間所有訂單和協議中固有的一部分是我們當前版本中的“質量標準”集,我們根據要求向我們的供應商提供這些標準。

  • 2.修改
    除非賣方以書面形式或以書面形式書面證明由賣方報價或接受買方接受任何定單,否則對該定單的修改,增加,取消或中止對賣方無效或具有約束力。買賣雙方的授權經理,明確說明修改的條款和修改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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